商家将展示机当新机售卖?法院:退一赔三!开云全站官网登录(中国)有限公司
于细微处见知著,从小案中显正义。一桩桩与群众利益切身相关、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看似很“小”的案件,却寄寓着公平正义的诸多“大道理”。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栏目,带您体会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担当与决心,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传递出的法治正能量。
2020年8月,徐某分别接受装修了新房的岳母吴某和侄女杨某的委托,前往重庆某数码公司一门店帮二人购买投影仪。徐某选中了原价为34999元/台的某品牌激光电视(由投影和硬幕两个部分组成),并与卖家口头约定以26000元/台的价格购买两台。
2021年2月2日,案涉产品被安装进杨某家中。同年6月24日,徐某向某数码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询问所购电视是否有现货,双方确定了另一台案涉商品的安装地址和安装时间,于当月27日安装到了吴某家中。
后吴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案涉商品存在问题,联系返厂维修时才发现该产品已过保修期。后吴某和杨某通过生产方核查产品序列号发现,安装于杨某家中的产品激活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产品保修结束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安装于吴某家中的产品激活时间为2019年10月26日,产品保修结束时间为2020年10月25日,且存在其他维修记录。
徐某得知产品有问题后,曾三次通过微信向裴某反映,裴某于第三次(即2022年2月11日)回复“放心,免费维修的,发现得早是好事情,保修期内解决”。而此时,两台案涉产品均已过保修期开云全站官网登录(中国)有限公司。
杨某、吴某认为徐某帮自己购买的是新产品,但某数码公司送货安装的是翻新产品,其行为构成欺诈,要求退货、赔偿无果,遂诉至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某数码公司返还购货款并作相应赔偿。
一审中,对于徐某称双方约定以“老顾客价”26000元/台购买标价为34999元/台的案涉商品,被告某数码公司辩称,徐某购买的是展示机,且该公司工作人员也向其表明了展示机已激活、会影响质保期限等相关情况,没有欺诈行为。
渝中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杨某、吴某委托徐某与某数码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就购买商品型号、价格等内容形成合意,故该口头协议对杨某、吴某及某数码公司均具有约束力。某数码公司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出售时已将案涉商品系展示机的事实告知消费者,反观裴某曾向杨某推荐新款产品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提到可因杨某是老顾客而按案涉商品价格出售标价为36000元的新款产品,该内容与某数码公司辩称的因案涉商品是展示机才打折出售相悖。另徐某在第二台案涉商品安装之前曾询问裴某是否有现货,如双方约定销售的是展示机则必然是“现货”,这明显与事实不符,而裴某当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在商品出现问题时裴某仅承诺在保修期内解决,未对销售的是展示机进行任何说明;再者,案涉增值税发票上标明的货物名称处为投影仪,未标注展示机、样机等字样。因此,可以认为某数码公司在销售案涉商品时未将其为展示机的情况告知杨某、吴某的代理人徐某,构成消费欺诈。遂判决被告重庆某数码公司向二原告返还购买价款52000元开云全站官网登录(中国)有限公司,同时取回两台案涉商品,并向二原告支付三倍赔偿金共计156000元。
某数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五中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系列证据拟证明案涉产品其中一台为全新,系首次安装,不存在欺诈行为,以及另一台中的硬幕部分是新的。
市五中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提交的系列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请求成立,不予采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销售的商品为展示机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对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影响作出判断。对于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的信息,经营者应当主动披露。
本案中,“新机”应指的是全新、未激活、未使用、未维修的产品,而两台案涉商品为已激活甚至被维修过的产品,不符合一般消费者对“新机”的认知标准。且因这些信息会对杨某、吴某选择权的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产生直接影响,故某数码公司对此负有告知义务。
欺诈行为在法律上分为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积极欺诈是指欺诈者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消极欺诈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的义务,但其故意不告知或者隐瞒,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某数码公司有义务将案涉商品为展示机或已激活的事实告知消费者,但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行为侵犯了吴某、杨某的知情权,进而侵犯了选择权,使吴某、杨某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有告知义务但故意隐瞒案涉商品在交付前即被激活使用的事实,构成消费欺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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